發改委外債新規常見問題以及企業報送借用外債半年度信息提醒(下)
《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6號)已正式實行,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企業應于每年 1 月末和7 月末前5 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向審核登記機關報送外債資金使用情況、本息兌付情況和計劃安排、主要經營指標等。近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公布企業如何報送借用外債半年度信息。
發改委官網更新了企業借用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辦事指南常見問答,由原來的七十五條更新至現在的六十五條,2023年2月10日《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6號)正式施行,此次問答的更新也是給企業相應的指導性意見,為后續新規的實施作參考。
常見問題
(三十一)境內企業控制的境外企業向境內銀行/內資企業舉借一年期以上外幣貸款,是否需要辦理外債審核登記?
答:不需要。
(三十二)境外母公司擬在境外舉借私募債,擬由境內子公司和孫公司為該貸款提供1年期以上跨境擔保,此情況是否需要辦理企業外債審核登記?
答:需要。
(三十三)企業向商業銀行申請內保外貸業務,由境內企業向境內銀行申請開立融資性保函,為境外全資子公司向境外銀行借入中長期流動資金貸款提供擔保,貸款資金不流入境內,請問需要辦理企業外債審核登記嗎?
答:需要。
(三十四)境內企業借用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擬用境外子公司的部分股權作為質押,境外子公司是否屬于擔保主體?
答:屬于。
(三十五)企業借款規模較小/經營規模小/借款期限過長,外債申請是否會不予審核登記?
答:我委將根據《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市場約束機制嚴格防范外債風險和地方債務風險的通知》(發改外資〔2018〕706號)等文件綜合判定是否予以審核登記。
(三十六)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于企業借用外債的額度、期限、用途等是否有特殊限制?
答:在符合《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6號)有關要求的情況下,企業可根據自身資信情況和實際需要確定借用外債的額度、期限、用途,一年期(不含)以上外債需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辦理審核登記。
(三十七)之前因為不了解政策,借用外債沒有進行審核登記,現在已經發行/提款了,是否可以補辦?
答:不可補辦,企業外債審核登記為事前審核,未按要求履行相關手續屬于違規行為。
(三十八)企業在近三年內有中長期外債未履行審核登記手續,是否會影響該企業申請新的中長期外債?有何補救方式?
答:企業在新申請外債時,需要對最近三年借用外債(包括債券和商業貸款等)情況及在我委審核登記和信息報送等合規情況進行詳細說明,如有未備案/審核等不合規情況,需認真自查整改,我委將視其違規性質和嚴重程度做出相應處理。
(三十九)申請主體、借用外債主體、擔保主體(如有)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財務報告是否必須是經審計的?提供年報還是普通報表?
答:最近三年財務報告,建議提交經審計的;最近一期財務報表可以提供未經審計的,但要有公司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
(四十)財務報告應提供合并口徑的還是單體的?
答:請提交合并口徑財務報告,需體現出申請主體、借用外債主體、擔保主體的財務數據。
(解讀:原先發改委規定財務報告需體現出發行人、擔保人的財務數據,此次問答更新后增加了申請主體、借用外債主體,項目上更加細化)
(四十一)企業借用外債審核登記表單中(企業借用外債信息報送表中),“擔保主體/申報人存續1年期以上境外債務明細”和“擔保主體/申報人存續1年期以上境外債務總體情況”,應該填集團合并口徑還是企業單獨的口徑的?
答:請填寫集團合并口徑債務明細數據。
(四十二)外債于2021年2月(本年度)發行/提款結束,報送借用外債情況信息表時,上市公司2020年度(上年度)數據尚未披露且未經審計,信息表中上年度數據是否可填寫2019年度(上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數據?
答:填寫最近一期經審計或審閱的數據。
(四十三)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由兩家境外銀行聯合談判簽約,分別放款,是申請審核登記一筆貸款還是兩筆貸款?
答:若為銀團貸款,則只需申請審核登記一筆貸款。
(四十四)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申請審核登記時,需要提交的貸款協議里面需要包含哪些條款或信息?
答:我委對于貸款合同中的條款內容無特殊要求,貸款合同以企業與銀行簽署的最終版協議為準,企業需提交正式版、具有法律效力的中長期商業貸款協議。
(四十五)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進行外債審核登記時是否需要提交擔保協議?
答:如有擔保企業,需提交擔保協議。
(四十六)企業填寫發行外債信息表單時,未在下拉菜單中找到相應的發行幣種,擬換算為等值美元,對于換算匯率有何要求?
答:可按現行匯率進行換算。請在紙質版申請報告中明確幣種,以紙質版申請報告為準。
(四十七)企業借用外債信息報送表中,主要承銷商如何填寫?
答:若為中長期貸款,主要承銷商可以寫貸款方;若為發行債券,主要承銷商一般填寫承銷機構。
(四十八)央企子公司報送借用外債信息,是否必須加蓋央企總部的公章?
答:建議加蓋公司總部公章,至少加蓋子公司公章。
(四十九)若借用外債方案中的一些具體細節還未確定,是否可以不寫?
答:建議明確細節后再向我委提交審核登記申請。
(五十)子公司申請的外債額度,是否影響母公司自身申請外債額度?
答:原則上無影響。
(五十一)《企業借用外債審核登記證明》已過期,但原批復額度沒有用完,剩余額度能否繼續使用?
答:《企業借用外債審核登記證明》過期后,剩余額度不可以繼續使用。如仍有外債需求,可重新申請。
(五十二)由集團公司或母公司提出審核登記申請后,境外發債額度是否可以由下屬子公司、關聯公司使用?如可行,下屬子公司、關聯公司是否無需另行申請審核登記?
答:集團公司應在申請材料中詳細說明各實際借用外債主體外債額度及用途。
(五十三)循環貸款每次提款是否均需要在審核登記證明有效期內進行?
答:企業可在循環貸款授信期內循環使用貸款,第一次提款需在審核登記證明有效期內完成,每次提款后均應按規定向我委進行信息報送。
(五十四)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對地方國有企業發行外債申請備案登記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辦外資〔2019〕666號)規定,地方國有企業發行外債申請備案登記需持續經營不少于三年。若發行人成立時間滿足要求、擔保人成立時間不足3年,是否屬于666號文所述的“地方國有企業發行外債申請備案登記需持續經營不少于三年”情形?
答:發行外債所涉及的全部主體中,屬于地方國有企業的,均需滿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對地方國有企業發行外債申請備案登記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辦外資〔2019〕666號)相關要求。
(五十五)地方國有企業(房地產企業)發行一年期以內的境外債券,是否受到666號文(778號文)限制?
答:1年期以內的外債業務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負責管理。
(五十六)《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對房地產企業發行外債申請備案登記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辦外資〔2019〕778號)規定,房地產企業發行外債只能用于置換未來一年內到期的中長期境外債務。請問文中房地產企業是如何認定的?
答:根據企業主營業務及公開市場認定等綜合判定。
(五十七)企業借用期限1年以下的外債需要通過哪個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答:企業借用1年期以下外債建議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咨詢。
(五十八)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境內購買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例如信托不良貸款)及非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例如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等)是否可轉讓給境外主體?
答:可以,請參考《關于做好對外轉讓債權外債管理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外資〔2016〕1712號)中相關規定。
(五十九)針對企業借用外債審核登記事項,律所、證券機構可以使用本機構的賬號(包括法人賬號以及法人授權的經辦人賬號)替外債申報企業進行事項申報嗎?
答:不可以。
(六十)在網上政務服務大廳申報企業借用外債審核登記事項時,上傳的電子材料“發行人、擔保人(如有)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財務報告(僅電子版)”附件過大,導致上傳失敗,應如何解決?
答:建議將此電子材料分為5個壓縮包分別上傳,系統最大支持每個材料80M。
以下為針對新規增加的5個問答:
(六十一)《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6號)正式施行后,企業原先已獲得的《借用外債備案登記證明》是否仍舊有效?是否需要按照新規遵守事中事后監管的有關規定?
答:有效,企業應按照所獲《借用外債備案登記證明》借用外債,并按照《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6號)有關要求遵守外債風險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的有關規定。
(六十二)企業應在哪里報送《審核(備案)登記證明》有效期屆滿后借用情況和半年一次的外債使用情況?
答:請在網上大廳報送有關情況。報送路徑 :“政務服務”-“我的大廳”-“已辦結件”-“借用情況報送”/“半年度報送”
(六十三)關于“境內企業間接在境外借用外債”,對《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6號)中“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是如何界定的?
答: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從財務指標、經營情況等方面進行判斷。如境內企業營業收入、凈利潤、總資產或者凈資產的任一指標占發行人/借款人同期經審計合并財務報表相關數據比例超過50%,且經營活動的主要環節在境內開展或者主要場所位于境內(或者負責經營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多數為中國公民或者經常居住地位于境內的),應按照規定進行申請。如對有關情形仍不能確定,可就具體情況向我委進行咨詢。
(六十四)央企境外子公司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真實性承諾函應由央企總部出具嗎?
答:是。
(六十五)企業借用外債涉及到多家擔保主體,申請報告中需要逐一詳細描述嗎?
答:需要。
此外,企業借用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辦事指南中的法規依據也有相應改變, 增加了部分法規,細化了辦理依據的法規條例,如: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十八條
(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
(四)《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令2003年第28號)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五)《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3年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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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3-07-11 閱讀:88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