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若上市文件不夠簡潔 上市申請或被暫停審理
據悉,聯交所為改善上市文件的質量及清晰度更新兩封指引,建議就兩個額外的上市文件章節設立頁數上限,若上市文件不夠簡潔、不著重披露重大資料,其上市申請可能會被暫停審理。另外,港交所提出兩輪意見后,若創業板的上市申請仍未能讓人清楚了解其基本事宜,港交所可能會退回有關申請。
8月11日,港交所旗下全資附屬公司聯交所為改善上市文件的質量及清晰度,刊發兩封已更新的指引信,分別是(1)HKEX-GL86-16“簡化股本證券新上市申請上市文件編制指引”(以下簡稱1號指引信),以及(2)HKEX-GL56-13“有關下述事項的指引:(i)提交的大致完備申請版本的披露要求;及(ii)申請版本及聆訊后資料集在聯交所網站的登載”(以下簡稱2號指引信)。
1號指引信的改動
■新增的建議頁數上限
為使上市文件的內容更加簡潔,著重披露重大資料,聯交所已就1號指引信中“歷史及發展”及“適用法例及法規”兩節采納了20頁的建議頁數上限。此前,聯交所已就“概要及摘要”及“行業概覽”兩節設立了10頁的建議頁數上限。
■可能暫停審理上市申請
聯交所主板及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上市文件所載資料必須清楚陳述,并采用淺白語言。聯交所刊發1號指引信正是希望協助申請人及其顧問遵守這項規定。為鼓勵申請人遵守此指引信,聯交所決定,其若遇到下列情況,有可能酌情暫停審理有關的上市申請:
上市文件指定章節的頁數超過聯交所建議的頁數上限;
“概要及摘要”一節所載資料幾乎全部由其他章節復制而成,或未有闡釋主要財務數據出現大幅波動的原因。
而若上市申請遭暫停審理,申請人必須重新擬備上市文件的相關章節,從而完全符合1號指引信所述的要求,聯交所才會恢復審理程序。
為了讓市場有充足的時間作出回應,聯交所會對自2017年9月11日后提交的上市申請開始酌情行使暫停申請審理的權力。
2號指引信的改動
■可能退回上市申請
鑒于創業板的上市申請有所增加,聯交所關注創業板上市文件中披露資料的質量。如聯交所提出兩輪意見后,仍未能清楚了解個別創業板上市申請的基本事宜(例如申請人的業務模式或營運情況),有可能證明上市申請的披露并非大致完備。于聯交所認為合適的情況下,聯交所有可能退回該上市申請。
■有關保薦人責任的提醒
香港交易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表示:“為改善上市文件的質量及清晰度,我們決定按今日發布的更新后的指引信所載,有可能酌情暫停審理或退回申請。我們還想趁此機會提醒保薦人,在新的保薦人制度下,他們的職責包括進行適當的盡職審查。保薦人有責任協助申請人因應上市部的意見準備回復,自己也須有充分準備,能在上市委員會及創業板上市審批小組的聆訊上回答提問。就有關意見或問題不作出回應或回答不清晰,都可能會導致上市申請被退回或拒絕。”
8月11日,港交所旗下全資附屬公司聯交所為改善上市文件的質量及清晰度,刊發兩封已更新的指引信,分別是(1)HKEX-GL86-16“簡化股本證券新上市申請上市文件編制指引”(以下簡稱1號指引信),以及(2)HKEX-GL56-13“有關下述事項的指引:(i)提交的大致完備申請版本的披露要求;及(ii)申請版本及聆訊后資料集在聯交所網站的登載”(以下簡稱2號指引信)。
1號指引信的改動
■新增的建議頁數上限
為使上市文件的內容更加簡潔,著重披露重大資料,聯交所已就1號指引信中“歷史及發展”及“適用法例及法規”兩節采納了20頁的建議頁數上限。此前,聯交所已就“概要及摘要”及“行業概覽”兩節設立了10頁的建議頁數上限。
■可能暫停審理上市申請
聯交所主板及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上市文件所載資料必須清楚陳述,并采用淺白語言。聯交所刊發1號指引信正是希望協助申請人及其顧問遵守這項規定。為鼓勵申請人遵守此指引信,聯交所決定,其若遇到下列情況,有可能酌情暫停審理有關的上市申請:
上市文件指定章節的頁數超過聯交所建議的頁數上限;
“概要及摘要”一節所載資料幾乎全部由其他章節復制而成,或未有闡釋主要財務數據出現大幅波動的原因。
而若上市申請遭暫停審理,申請人必須重新擬備上市文件的相關章節,從而完全符合1號指引信所述的要求,聯交所才會恢復審理程序。
為了讓市場有充足的時間作出回應,聯交所會對自2017年9月11日后提交的上市申請開始酌情行使暫停申請審理的權力。
2號指引信的改動
■可能退回上市申請
鑒于創業板的上市申請有所增加,聯交所關注創業板上市文件中披露資料的質量。如聯交所提出兩輪意見后,仍未能清楚了解個別創業板上市申請的基本事宜(例如申請人的業務模式或營運情況),有可能證明上市申請的披露并非大致完備。于聯交所認為合適的情況下,聯交所有可能退回該上市申請。
■有關保薦人責任的提醒
香港交易所集團監管事務總監兼上市主管戴林瀚表示:“為改善上市文件的質量及清晰度,我們決定按今日發布的更新后的指引信所載,有可能酌情暫停審理或退回申請。我們還想趁此機會提醒保薦人,在新的保薦人制度下,他們的職責包括進行適當的盡職審查。保薦人有責任協助申請人因應上市部的意見準備回復,自己也須有充分準備,能在上市委員會及創業板上市審批小組的聆訊上回答提問。就有關意見或問題不作出回應或回答不清晰,都可能會導致上市申請被退回或拒絕。”
最后更新時間:2017-08-14 閱讀:344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