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爐!香港稅務局發布轉讓定價法規草案,都有些什么內容?
2017年12月29日,香港稅務局發布了《2017年稅務(修訂)(第6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將轉讓定價原則納入《稅務條例》(第112章)(以下簡稱:《稅務條例》),落實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以下簡稱:經合組織)提出的打擊“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以下簡稱:BEPS)的關鍵行動計劃。
《條例草案》的內容出人意料且影響重大。根據之前發布的《打擊“侵蝕稅基與轉移利潤”措施咨詢文件》(以下簡稱:《咨詢文件》)和《打擊“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措施咨詢報告》(以下簡稱:《咨詢報告》),我們已經了解到香港的轉讓定價立法將會發生重大改變,包括引入國別報告、主體文檔和本地文檔的三層架構轉讓定價文檔,擴大預先定價安排的適用范圍,以及規定包含民事處罰和刑事處罰在內的嚴厲罰則。
然而,《條例草案》在以下幾個方面仍然出乎業界預期:
《條例草案》的篇幅和復雜程度(該草案共計162頁,是香港迄今為止最長的稅務修訂案)。
《條例草案》超出BEPS最低標準以及《咨詢報告》的范圍。該草案完全采納了經合組織在BEPS項目中提出的有關常設機構的標準(相比之下,不少國家選擇不接受其中一些立法建議),這可能會對預期于2018年年中出臺的、有關引入BEPS多邊協議的稅務修訂案產生顯著影響。
應用獨立交易原則確定轉讓定價的絕對性,納稅人將承擔重大的舉證責任,而香港稅務局的評稅人員將會成為評判報稅表上的利潤或虧損是否正確的唯一裁決者。這似乎并不認可一定區間范圍內的價格都有可能是獨立交易價格。
《條例草案》的重點解讀
轉讓定價法規的變化
適用于境內交易和跨境交易的轉讓定價法規將被納入《稅務條例》,并從開始于2018年4月1日的課稅年度開始生效(對財務年度結束于12月的公司而言,首個適用年度預計為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財務年度)。
根據轉讓定價基本規則(“規則一”),當關聯方發生交易時,如果交易定價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會導致香港納稅人獲得潛在的香港稅收利益(tax advantage),則應當在其報稅表上進行調整。初步來看,“香港稅收利益”這點非常關鍵,它說明在香港的報稅表上僅允許調增應評稅利潤,且意味著當一項交易的收入并非源自香港時,規則一不適用。
規則二與規則一相似,但適用于非香港稅收居民在香港的常設機構根據獨立公司原則進行利潤歸屬的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草案》中還規定了補償調整機制,如果稅收不利(tax disadvantage)一方(即有額外稅收負擔的一方)的收入同樣需在香港納稅(如兩個香港公司之間的交易),則允許對稅收不利方進行寬免。
轉讓定價規則一將會采納經合組織2017年7月10日發布的《跨國企業與稅務機關轉讓定價指南》。對于規則二,香港還會采納經合組織2014年7月15日出版的《稅收協定范本》第七條范本注釋中提出的有關常設機構利潤歸屬的考量。后一項改變會對金融機構在香港運營的分支機構產生重大影響,這意味著香港會要求采用認可的經合組織方法(Authorised OECD Approach)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
常設機構
香港將會對非雙邊稅收協議締約方的稅收居民采用新的常設機構標準。新標準將包含后BEPS時代對于常設機構的最新考量,如準備性和輔助性活動、反活動拆分(anti-fragmentation),以及修改后的非獨立代理人標準和獨立代理人測試。該項稅收法規的發展可能會與香港目前締結的許多雙邊稅收協議中所采取的立場不一致。
與地域來源征稅原則的聯系
《條例草案》中沒有明確提出會直接改變香港地域來源征稅原則的條款。然而,在新的轉讓定價法規實踐過程中,我們可能需要進一步考慮該原則與新的常設機構標準之間的相互影響。
無形資產
《條例草案》新增章節15F規定,如果任何人士在香港對海外關聯公司所擁有的無形資產的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和應用做出貢獻,則其貢獻的價值將被當作是因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營業收入而需在香港納稅。
轉讓定價文檔
《條例草案》規定了從2018年4月1日及以后開始的財務年度起,香港將執行強制性的轉讓定價同期文檔要求。轉讓定價同期文檔包括主體文檔和本地文檔。其中基于公司規模和關聯交易規模的豁免條款與《咨詢報告》中的規定一致。
需要準備轉讓定價同期文檔的納稅人需要在財務年度結束后6個月內準備主體文檔和本地文檔。這一時限明顯短于之前的預期,尤其對主體文檔而言。
國別報告
《條例草案》中針對國別報告的執行制定了詳細的法規。法規適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開始的財務年度。香港納稅人理論上可以選擇針對2016年1月1日及以后開始的財務年度在香港自愿進行國別報告的母公司代理申報(parent surrogate filing),但其實際效果取決于是否存在有效的信息交換機制。需注意的是,在本文撰寫之時,香港僅能與三個國家交換國別報告,即英國、愛爾蘭和南非。
罰則
《條例草案》引入了嚴厲的轉讓定價罰則。在某些情況下,不僅有民事處罰,還有刑事處罰。
預先定價安排制度
修改后的預先定價安排制度將允許申請單邊預先定價安排。
后續發展
《條例草案》將于2018年1月10日提交立法會首讀。最終法案的通過時間仍然待定。但我們目前預期,該法案會在立法會夏季休會前通過。
注意要點
《條例草案》中包含了很多受納稅人歡迎的舉措,如延伸了預先定價安排制度,使香港在多個領域符合國際慣例等;實施BEPS最低標準,如國別報告,可以避免香港被經合組織成員國或歐盟國家列入國際稅收黑名單。
然而,《條例草案》內容的廣度和深度均超出預期,并且包含了諸多之前未被公開征詢過的內容。
另一個非常實際的問題則是香港稅務局是否擁有足夠的資源以有效貫徹和落實這些變化。
香港的稅務環境預計將面臨更為廣泛而深遠的影響。跨國企業集團必須密切關注形勢的發展和變化。
《條例草案》的內容出人意料且影響重大。根據之前發布的《打擊“侵蝕稅基與轉移利潤”措施咨詢文件》(以下簡稱:《咨詢文件》)和《打擊“侵蝕稅基及轉移利潤”措施咨詢報告》(以下簡稱:《咨詢報告》),我們已經了解到香港的轉讓定價立法將會發生重大改變,包括引入國別報告、主體文檔和本地文檔的三層架構轉讓定價文檔,擴大預先定價安排的適用范圍,以及規定包含民事處罰和刑事處罰在內的嚴厲罰則。
然而,《條例草案》在以下幾個方面仍然出乎業界預期:
《條例草案》的篇幅和復雜程度(該草案共計162頁,是香港迄今為止最長的稅務修訂案)。
《條例草案》超出BEPS最低標準以及《咨詢報告》的范圍。該草案完全采納了經合組織在BEPS項目中提出的有關常設機構的標準(相比之下,不少國家選擇不接受其中一些立法建議),這可能會對預期于2018年年中出臺的、有關引入BEPS多邊協議的稅務修訂案產生顯著影響。
應用獨立交易原則確定轉讓定價的絕對性,納稅人將承擔重大的舉證責任,而香港稅務局的評稅人員將會成為評判報稅表上的利潤或虧損是否正確的唯一裁決者。這似乎并不認可一定區間范圍內的價格都有可能是獨立交易價格。
《條例草案》的重點解讀
轉讓定價法規的變化
適用于境內交易和跨境交易的轉讓定價法規將被納入《稅務條例》,并從開始于2018年4月1日的課稅年度開始生效(對財務年度結束于12月的公司而言,首個適用年度預計為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財務年度)。
根據轉讓定價基本規則(“規則一”),當關聯方發生交易時,如果交易定價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會導致香港納稅人獲得潛在的香港稅收利益(tax advantage),則應當在其報稅表上進行調整。初步來看,“香港稅收利益”這點非常關鍵,它說明在香港的報稅表上僅允許調增應評稅利潤,且意味著當一項交易的收入并非源自香港時,規則一不適用。
規則二與規則一相似,但適用于非香港稅收居民在香港的常設機構根據獨立公司原則進行利潤歸屬的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草案》中還規定了補償調整機制,如果稅收不利(tax disadvantage)一方(即有額外稅收負擔的一方)的收入同樣需在香港納稅(如兩個香港公司之間的交易),則允許對稅收不利方進行寬免。
轉讓定價規則一將會采納經合組織2017年7月10日發布的《跨國企業與稅務機關轉讓定價指南》。對于規則二,香港還會采納經合組織2014年7月15日出版的《稅收協定范本》第七條范本注釋中提出的有關常設機構利潤歸屬的考量。后一項改變會對金融機構在香港運營的分支機構產生重大影響,這意味著香港會要求采用認可的經合組織方法(Authorised OECD Approach)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
常設機構
香港將會對非雙邊稅收協議締約方的稅收居民采用新的常設機構標準。新標準將包含后BEPS時代對于常設機構的最新考量,如準備性和輔助性活動、反活動拆分(anti-fragmentation),以及修改后的非獨立代理人標準和獨立代理人測試。該項稅收法規的發展可能會與香港目前締結的許多雙邊稅收協議中所采取的立場不一致。
與地域來源征稅原則的聯系
《條例草案》中沒有明確提出會直接改變香港地域來源征稅原則的條款。然而,在新的轉讓定價法規實踐過程中,我們可能需要進一步考慮該原則與新的常設機構標準之間的相互影響。
無形資產
《條例草案》新增章節15F規定,如果任何人士在香港對海外關聯公司所擁有的無形資產的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和應用做出貢獻,則其貢獻的價值將被當作是因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營業收入而需在香港納稅。
轉讓定價文檔
《條例草案》規定了從2018年4月1日及以后開始的財務年度起,香港將執行強制性的轉讓定價同期文檔要求。轉讓定價同期文檔包括主體文檔和本地文檔。其中基于公司規模和關聯交易規模的豁免條款與《咨詢報告》中的規定一致。
需要準備轉讓定價同期文檔的納稅人需要在財務年度結束后6個月內準備主體文檔和本地文檔。這一時限明顯短于之前的預期,尤其對主體文檔而言。
國別報告
《條例草案》中針對國別報告的執行制定了詳細的法規。法規適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開始的財務年度。香港納稅人理論上可以選擇針對2016年1月1日及以后開始的財務年度在香港自愿進行國別報告的母公司代理申報(parent surrogate filing),但其實際效果取決于是否存在有效的信息交換機制。需注意的是,在本文撰寫之時,香港僅能與三個國家交換國別報告,即英國、愛爾蘭和南非。
罰則
《條例草案》引入了嚴厲的轉讓定價罰則。在某些情況下,不僅有民事處罰,還有刑事處罰。
預先定價安排制度
修改后的預先定價安排制度將允許申請單邊預先定價安排。
后續發展
《條例草案》將于2018年1月10日提交立法會首讀。最終法案的通過時間仍然待定。但我們目前預期,該法案會在立法會夏季休會前通過。
注意要點
《條例草案》中包含了很多受納稅人歡迎的舉措,如延伸了預先定價安排制度,使香港在多個領域符合國際慣例等;實施BEPS最低標準,如國別報告,可以避免香港被經合組織成員國或歐盟國家列入國際稅收黑名單。
然而,《條例草案》內容的廣度和深度均超出預期,并且包含了諸多之前未被公開征詢過的內容。
另一個非常實際的問題則是香港稅務局是否擁有足夠的資源以有效貫徹和落實這些變化。
香港的稅務環境預計將面臨更為廣泛而深遠的影響。跨國企業集團必須密切關注形勢的發展和變化。
最后更新時間:2018-01-03 閱讀:2188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