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投資|海外公司如何應對并購融資中的風險實務問題?
隨著中國企業逐漸走出國門,注冊海外公司(如開曼、BVI、中國香港等)進行跨境并購融資掀起熱潮,在此過程中企業將面臨怎樣的風險?又該如何應對?
跨境并購融資中公司依法設立有效存續風險
開曼和BVI注冊公司,跨境并購融資時要求提供公司良好存續證明,如果公司沒有繳納年度登記費用會有被注銷的風險,因此要注意每年按時繳納年費。
(1)BVI要求在每年1月31日前繳納年費;
(2)開曼要求在每年5月31日(針對在1-6月期間注冊公司)、11月30日(針對在7-12月期間注冊公司)繳納年費。
百利來協助您的開曼公司、BVI公司等海外公司后續年審事宜,您可咨詢我司專業顧問進行了解。
跨境并購融資中公司決議風險
公司決議的有效性取決于公司注冊地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一份有效決議需考慮多種因素,如
(1)權限:董事會還是股東會權限;
(2)會議形式:現場開會、電話會議還是書面表決形式;
(3)決議形式:書面決議還是會議紀要;
(4)簽署方式:參與決議人簽字還是董事會/股東會主席簽字;
(5)決議內容:是否對本次業務作出全面、適當的決議和授權。
百利來提醒您:請盡早提供公司章程,并與客戶進行有效的溝通,確保客戶出具的決議和依據決議簽署的合同符合境外法律要求。
跨境并購融資中的擔保風險
1、擔保合同的管轄問題
一般而言,各國家(或地區)都會對不動產糾紛有專屬管轄的規定,對于不動產設定的擔保,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法律。對于股權質押,建議選擇被質押股權標的公司所在地法律,對將來處置股權較為有利。
2、權益轉讓問題
英美法系中,權益轉讓是擔保方式的一種,具有與抵質押一樣的擔保效果。在適用境外法系的業務中,可考慮增加這類擔保方式,業務部門可在業務前期調查中注意收集該筆業務項下客戶擁有的各類權益,常見的有:保險權益、質保權益等,并可由境外律師結合適用法律和權益屬性提供可否作為擔保的意見。
3、股權質押問題
適用香港法的股權質押,除簽署質押合同和辦理相應登記之外,通常的操作還可同時要求出質人簽署系列附屬文件,如,股票轉讓書、股票買賣契據、董事變更決議等,發生違約時,質權人完成簽署并填寫相應內容,使質權人無需經過司法程序即可買賣股票、控制公司。
4、擔保登記問題
適用香港法或開曼法、BVI(英屬維爾京群島)法的擔保協議,在各方簽署后即可生效。
但香港注冊公司簽署擔保協議后,需要在香港的公司登記處辦理登記,辦理登記后擔保權人享有的擔保權可優先于其他之后登記的擔保權人或未登記的擔保權人,該登記可向前追溯至協議生效之日起生效,登記通常由律師在協議簽署后一個月內向公司登記處提交登記文件,建議協議簽署后立即去辦理登記手續。
不在香港注冊但在香港從事業務的公司,應在香港注冊為非香港公司,該類公司的擔保同樣適用上述登記規定。
對于BVI或開曼注冊公司,如果其以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對外提供質押,BVI公司(作為出質人)需到BVI公司注冊處做登記,開曼沒有外部登記機關,無需辦理外部登記。
其他公司以其持有的BVI或開曼公司股權對外提供質押,需要在BVI或開曼公司(作為被質押目標公司)的內部股東名冊上登記質押事實。
跨境并購融資中協議簽署風險
香港法項下有兩種常見的合同:
(1)協議,通常指交易各方簽署的有對價的合同;
(2)契據(DEED),通常指交易各方簽署的沒有對價的合同。
兩種類型合同簽署要求不同,協議可由公司決議授權的人員簽署,契據除由公司決議授權人員簽署之外,需要加蓋公司鋼印。
開曼法和BVI法項下同樣區分協議和契據,協議由公司決議授權人員簽署即可,契據可以依據章程規定選擇加蓋鋼印或不加蓋鋼印。 選擇加蓋鋼印的,同時由公司決議授權的有權人簽字(作為見證人),不選擇加蓋鋼印的,由公司決議授權的有權人簽字,并應在簽署欄中注明“Executed as a Deed”(作為契據形式簽署)。
香港法下一些特別風險
1、財務協助問題
一家公司向另一家公司提供資助,支持該公司完成對本公司股權或資產的收購,如并購交易中,目標公司為購買方因并購交易向銀行的借款提供擔保,在香港法項下被認為是財務協助行為,財務協助行為被認為侵犯了目標公司小股東和其他沒有擔保權的普通債權人的權利,被認為具有“冒犯性”,而不被法律允許。
財務協助是英美法系項下一個概念,部分常見國家或地區對財務協助行為的法律規定不同:
(1)大多數歐洲和拉丁美洲司法管轄區絕對禁止財務協助行為;
(2)美國不禁止財務協助行為,但應注意是否涉嫌欺詐性財產轉移交易;
(3)英國、中國香港和新加坡,在特別情況下可獲得財務協助行為的批準,如利用Whitewash Procedure(洗白程序)或債務下推方式;
(4)開曼和BVI法律沒有財務協助限制。
就香港法而言,可通過Whitewash Procedure(洗白程序)獲得財務協助行為的批準,一般操作是要求目標公司新進董事簽署一份決議和公司出具一份償還能力聲明。
2、資金確定性問題
收購行為中,買方需要確認其具有能力完成收購并擁有足夠的資金,現已在收購行為中較為普遍,通常做法是在借款人所有能控制的提款前提條件滿足后,銀行要給予一個資金確定的承諾,即不能因市場原因而不向借款人提供資金。銀行需事先評估出具該類承諾的條件。
3、公司利益問題
香港公司進行交易時,需要保證進行該類交易是符合公司利益的,否則不能進行交易。當對公司進行交易是否符合公司利益存在疑問時,需要召開公司股東會,同意在缺失公司利益情形下仍同意交易。
除中國香港之外,在其他某些國家或地區,公司提供擔保需要事先取得實際利益,否則也需要公司股東會決議,甚至有些國家或地區,沒有取得公司利益而對外提供擔保,需要當地政府審批后,公司才可開股東會進行決議。
跨境并購融資中公司依法設立有效存續風險
開曼和BVI注冊公司,跨境并購融資時要求提供公司良好存續證明,如果公司沒有繳納年度登記費用會有被注銷的風險,因此要注意每年按時繳納年費。
(1)BVI要求在每年1月31日前繳納年費;
(2)開曼要求在每年5月31日(針對在1-6月期間注冊公司)、11月30日(針對在7-12月期間注冊公司)繳納年費。
百利來協助您的開曼公司、BVI公司等海外公司后續年審事宜,您可咨詢我司專業顧問進行了解。
跨境并購融資中公司決議風險
公司決議的有效性取決于公司注冊地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一份有效決議需考慮多種因素,如
(1)權限:董事會還是股東會權限;
(2)會議形式:現場開會、電話會議還是書面表決形式;
(3)決議形式:書面決議還是會議紀要;
(4)簽署方式:參與決議人簽字還是董事會/股東會主席簽字;
(5)決議內容:是否對本次業務作出全面、適當的決議和授權。
百利來提醒您:請盡早提供公司章程,并與客戶進行有效的溝通,確保客戶出具的決議和依據決議簽署的合同符合境外法律要求。
跨境并購融資中的擔保風險
1、擔保合同的管轄問題
一般而言,各國家(或地區)都會對不動產糾紛有專屬管轄的規定,對于不動產設定的擔保,應適用不動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法律。對于股權質押,建議選擇被質押股權標的公司所在地法律,對將來處置股權較為有利。
2、權益轉讓問題
英美法系中,權益轉讓是擔保方式的一種,具有與抵質押一樣的擔保效果。在適用境外法系的業務中,可考慮增加這類擔保方式,業務部門可在業務前期調查中注意收集該筆業務項下客戶擁有的各類權益,常見的有:保險權益、質保權益等,并可由境外律師結合適用法律和權益屬性提供可否作為擔保的意見。
3、股權質押問題
適用香港法的股權質押,除簽署質押合同和辦理相應登記之外,通常的操作還可同時要求出質人簽署系列附屬文件,如,股票轉讓書、股票買賣契據、董事變更決議等,發生違約時,質權人完成簽署并填寫相應內容,使質權人無需經過司法程序即可買賣股票、控制公司。
4、擔保登記問題
適用香港法或開曼法、BVI(英屬維爾京群島)法的擔保協議,在各方簽署后即可生效。
但香港注冊公司簽署擔保協議后,需要在香港的公司登記處辦理登記,辦理登記后擔保權人享有的擔保權可優先于其他之后登記的擔保權人或未登記的擔保權人,該登記可向前追溯至協議生效之日起生效,登記通常由律師在協議簽署后一個月內向公司登記處提交登記文件,建議協議簽署后立即去辦理登記手續。
不在香港注冊但在香港從事業務的公司,應在香港注冊為非香港公司,該類公司的擔保同樣適用上述登記規定。
對于BVI或開曼注冊公司,如果其以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對外提供質押,BVI公司(作為出質人)需到BVI公司注冊處做登記,開曼沒有外部登記機關,無需辦理外部登記。
其他公司以其持有的BVI或開曼公司股權對外提供質押,需要在BVI或開曼公司(作為被質押目標公司)的內部股東名冊上登記質押事實。
跨境并購融資中協議簽署風險
香港法項下有兩種常見的合同:
(1)協議,通常指交易各方簽署的有對價的合同;
(2)契據(DEED),通常指交易各方簽署的沒有對價的合同。
兩種類型合同簽署要求不同,協議可由公司決議授權的人員簽署,契據除由公司決議授權人員簽署之外,需要加蓋公司鋼印。
開曼法和BVI法項下同樣區分協議和契據,協議由公司決議授權人員簽署即可,契據可以依據章程規定選擇加蓋鋼印或不加蓋鋼印。 選擇加蓋鋼印的,同時由公司決議授權的有權人簽字(作為見證人),不選擇加蓋鋼印的,由公司決議授權的有權人簽字,并應在簽署欄中注明“Executed as a Deed”(作為契據形式簽署)。
香港法下一些特別風險
1、財務協助問題
一家公司向另一家公司提供資助,支持該公司完成對本公司股權或資產的收購,如并購交易中,目標公司為購買方因并購交易向銀行的借款提供擔保,在香港法項下被認為是財務協助行為,財務協助行為被認為侵犯了目標公司小股東和其他沒有擔保權的普通債權人的權利,被認為具有“冒犯性”,而不被法律允許。
財務協助是英美法系項下一個概念,部分常見國家或地區對財務協助行為的法律規定不同:
(1)大多數歐洲和拉丁美洲司法管轄區絕對禁止財務協助行為;
(2)美國不禁止財務協助行為,但應注意是否涉嫌欺詐性財產轉移交易;
(3)英國、中國香港和新加坡,在特別情況下可獲得財務協助行為的批準,如利用Whitewash Procedure(洗白程序)或債務下推方式;
(4)開曼和BVI法律沒有財務協助限制。
就香港法而言,可通過Whitewash Procedure(洗白程序)獲得財務協助行為的批準,一般操作是要求目標公司新進董事簽署一份決議和公司出具一份償還能力聲明。
2、資金確定性問題
收購行為中,買方需要確認其具有能力完成收購并擁有足夠的資金,現已在收購行為中較為普遍,通常做法是在借款人所有能控制的提款前提條件滿足后,銀行要給予一個資金確定的承諾,即不能因市場原因而不向借款人提供資金。銀行需事先評估出具該類承諾的條件。
3、公司利益問題
香港公司進行交易時,需要保證進行該類交易是符合公司利益的,否則不能進行交易。當對公司進行交易是否符合公司利益存在疑問時,需要召開公司股東會,同意在缺失公司利益情形下仍同意交易。
除中國香港之外,在其他某些國家或地區,公司提供擔保需要事先取得實際利益,否則也需要公司股東會決議,甚至有些國家或地區,沒有取得公司利益而對外提供擔保,需要當地政府審批后,公司才可開股東會進行決議。
最后更新時間:2019-09-12 閱讀:105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