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粵港澳大灣區政策持續加碼,進一步推進金融建設
根據《實施方案》,將進一步推進金融開放創新,深化內地與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力度,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支持引領作用。
(圖源:網絡)
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發展“任務書”來了
廣東推進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施工圖”和“任務書”正式發布!
7月31日,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聯合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共同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意見的實施方案》(下稱《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是對人民銀行總行等四部門發布的《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下稱《意見》)的細化和分工落實。
根據《實施方案》,廣東將按照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合作互利共贏、市場化導向、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總體原則,進一步推進金融開放創新,深化內地與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力度,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支持引領作用。
針對《意見》提出的26項工作任務,廣東結合實際提出了80條具體措施,并明確落實各項措施的責任單位。
在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方面
在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方面,提出19條具體措施,包括:
將廣東自貿試驗區更高水平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范圍擴大至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指珠三角九市,下同);
支持從事貿易新業態的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居民通過個人外匯賬戶憑相關單證辦理結購匯。支持更多銀行落地個人貿易便利化結算措施,促進個人開展市場采購貿易和跨境電子商務;
積極總結自由貿易賬戶(FT)試點經驗,穩妥開展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業務;
配合做好“跨境理財通”試點方案等各項準備工作;
推動開展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
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開展人民幣對外貸款業務;
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開展不動產跨境抵押登記;
支持開展QFLP業務;
支持內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境外投資等措施。
針對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
針對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提出20條具體措施。包括:
加快推動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業銀行;
支持粵港澳大灣區證券基金期貨法人機構積極申請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或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資格;
對經港珠澳大橋口岸進入廣東行駛的港澳機動車輛,推動實施“等效先認”政策
研究在CEPA協議框架下設立港澳保險售后服務中心等措施。
針對促進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針對促進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提出20條具體措施。包括:
加快推動設立廣州期貨交易所;
在依法合規前提下,支持粵港澳三地機構共同設立粵港澳大灣區相關基金;
支持深圳證券交易所與境外市場互聯互通;
支持港澳發展國外人民幣業務,強化香港國外人民幣樞紐地位;
逐步擴大粵港澳大灣區內人民幣跨境使用規模和范圍;
推動廣州綠色金融創新經驗向粵港澳大灣區復制推廣。
充分發揮廣東省內碳排放交易所的平臺功能,搭建粵港澳大灣區環境權益交易與金融服務平臺;
支持澳門打造中國-葡語國家金融服務平臺等措施。
針對提升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服務創新水平,提出11條具體措施。包括:
便利高新技術企業在一定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
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創新創業企業,以創業板注冊制改革試點為契機,更好利用資本市場做優做強;
支持依托深圳證券交易所建設全國性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市場;
進一步擴大跨境金融區塊鏈服務平臺試點范圍;
持續推動移動支付在智慧交通、智慧生活、智慧醫療、智慧養老等大灣區城鄉重點領域深度應用等措施。
針對切實防范跨境金融風險
針對切實防范跨境金融風險,提出10條具體措施。包括:
健全與港澳金融管理部門的溝通聯絡機制;
強化金融監管協調;
加強粵港澳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監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機制建設;
推動完善創新領域金融監管規則,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創新的監管“沙盒”;
推動粵港澳三地金融人才培養與交流合作;
加強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智庫建設;
加強粵港澳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等措施。
(圖源:網絡)
粵港澳大灣區金融發展“任務書”來了
廣東推進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施工圖”和“任務書”正式發布!
7月31日,廣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聯合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廣東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共同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意見的實施方案》(下稱《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是對人民銀行總行等四部門發布的《關于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意見》(下稱《意見》)的細化和分工落實。
根據《實施方案》,廣東將按照堅持服務實體經濟、合作互利共贏、市場化導向、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總體原則,進一步推進金融開放創新,深化內地與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力度,提升粵港澳大灣區在國家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中的支持引領作用。
針對《意見》提出的26項工作任務,廣東結合實際提出了80條具體措施,并明確落實各項措施的責任單位。
在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方面
在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方面,提出19條具體措施,包括:
將廣東自貿試驗區更高水平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范圍擴大至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指珠三角九市,下同);
支持從事貿易新業態的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居民通過個人外匯賬戶憑相關單證辦理結購匯。支持更多銀行落地個人貿易便利化結算措施,促進個人開展市場采購貿易和跨境電子商務;
積極總結自由貿易賬戶(FT)試點經驗,穩妥開展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業務;
配合做好“跨境理財通”試點方案等各項準備工作;
推動開展本外幣合一的跨境資金池業務試點;
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銀行開展人民幣對外貸款業務;
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開展不動產跨境抵押登記;
支持開展QFLP業務;
支持內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境外投資等措施。
針對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
針對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提出20條具體措施。包括:
加快推動在廣東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粵港澳大灣區國際商業銀行;
支持粵港澳大灣區證券基金期貨法人機構積極申請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或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資格;
對經港珠澳大橋口岸進入廣東行駛的港澳機動車輛,推動實施“等效先認”政策
研究在CEPA協議框架下設立港澳保險售后服務中心等措施。
針對促進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針對促進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提出20條具體措施。包括:
加快推動設立廣州期貨交易所;
在依法合規前提下,支持粵港澳三地機構共同設立粵港澳大灣區相關基金;
支持深圳證券交易所與境外市場互聯互通;
支持港澳發展國外人民幣業務,強化香港國外人民幣樞紐地位;
逐步擴大粵港澳大灣區內人民幣跨境使用規模和范圍;
推動廣州綠色金融創新經驗向粵港澳大灣區復制推廣。
充分發揮廣東省內碳排放交易所的平臺功能,搭建粵港澳大灣區環境權益交易與金融服務平臺;
支持澳門打造中國-葡語國家金融服務平臺等措施。
針對提升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服務創新水平
針對提升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服務創新水平,提出11條具體措施。包括:
便利高新技術企業在一定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
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創新創業企業,以創業板注冊制改革試點為契機,更好利用資本市場做優做強;
支持依托深圳證券交易所建設全國性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產權交易市場;
進一步擴大跨境金融區塊鏈服務平臺試點范圍;
持續推動移動支付在智慧交通、智慧生活、智慧醫療、智慧養老等大灣區城鄉重點領域深度應用等措施。
針對切實防范跨境金融風險
針對切實防范跨境金融風險,提出10條具體措施。包括:
健全與港澳金融管理部門的溝通聯絡機制;
強化金融監管協調;
加強粵港澳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監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機制建設;
推動完善創新領域金融監管規則,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創新的監管“沙盒”;
推動粵港澳三地金融人才培養與交流合作;
加強粵港澳大灣區金融智庫建設;
加強粵港澳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等措施。
最后更新時間:2020-08-04 閱讀:162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