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 | 「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的區別你了解嗎?
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這兩個詞對于與非居民企業有業務往來的納稅人而言肯定不陌生,那么兩者之間的區別,你們了解嗎?
源泉扣繳
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其應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指定扣繳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包括:
(一)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前款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指定,并同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所扣稅款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扣繳期限和扣繳方式。
總結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等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按照稅率20%(實際減按10%)征收。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經營活動而取得的所得,具體包括提供勞務所得和承包工程作業所得,以非居民企業自主申報納稅為主,但對于一些非居民企業提供工程或勞務的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有證據表明其未履行納稅義務或未委托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時,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指定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按照稅率25%征收。
源泉扣繳
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其應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款,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指定扣繳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指定扣繳義務人的情形,包括:
(一)預計工程作業或者提供勞務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且有證據表明不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或者預繳申報的。前款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指定,并同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所扣稅款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扣繳期限和扣繳方式。
總結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等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按照稅率20%(實際減按10%)征收。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經營活動而取得的所得,具體包括提供勞務所得和承包工程作業所得,以非居民企業自主申報納稅為主,但對于一些非居民企業提供工程或勞務的期限不足一個納稅年度、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且有證據表明其未履行納稅義務或未委托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時,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指定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按照稅率25%征收。
最后更新時間:2020-10-10 閱讀:113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