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歐洲的實踐和經驗
在經濟全球化快速發展的新形勢下,特別是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走向境外展會,展會已成為中國企業向世界樹立形象、推廣品牌、展示實力的窗口。但由于缺乏對歐盟及其成員國關于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的了解,近年來,中國企業在參展中不斷遇到有關知識產權的糾紛。
歐盟法律框架的協調
歐盟知識產權執法法律框架的協調有兩大淵源——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和《歐盟執法指令》。
1.TRIPS協議
1994年4月15日,WTO在其制定的TRIPS協議中提供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標準,它給WTO成員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供了參考依據。
TRIPS協議協調了世界范圍內的最佳法律實踐,提供了一般國際法規則框架及相互承認、保護知識產權和執行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
協議特別關注了知識產權執法的相關問題,強調不但要從立法層面進行保證,并且需要關注法律適用和實際實施。
TRIPS協議(第40-50條)規定了知識產權實施的一般義務、民事和行政程序及救濟以及臨時措施,還提供了關于采取邊境措施的特別建議(第51-60條),并建議對惡意侵犯商標和著作權的行為進行刑事制裁(第61條)。
2.歐盟執法指令(EC 2004/48)
為了保證TRIPS協議在所有歐盟成員國民事司法領域的實施,歐盟頒布實施了《歐洲議會與歐盟委員會指令2004年4月29日第2004/48/EC號,關于知識產權的執行》。
指令將刑事問題與民事問題做了區分,主要目的是為執法措施提供一個統一的方法。在總結各國優秀實踐經驗方面,該指令也值得稱道。具體如下:
證據收集方法
根據指令第7條(保全證據的措施),成員國應當保證,即使在對案件進行審理的法律程序開始之前,當權利人已經提供能支持其權利請求的合理證據時,主管司法當局依權利人申請應當命令采取及時有效的臨時措施保全與所指控侵權相關的證據,并對上述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此類手段可以包括沒收侵權產品,并且在適當的情況下可以沒收生產和/或配送侵權產品的材料、設備及相關文件。如果必要,可以在不通知另一方的情況下采取這些措施,尤其是當延遲執法可能會給權利所有人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或者存在證據被毀掉的風險時。
初步禁令及扣押令
根據指令第9條(臨時及預防措施)的規定,成員國應該保證當申請人提出要求時,司法機關可以:
(a)向被指控的侵權人發布禁止令,阻止任何即將發生的侵權行為,或暫時禁止被指控的侵權行為繼續下去。如果侵權行為不停止,則按照國家法律再次罰款,或者使這種繼續下去的侵權行為受制于某種對權利所有人做出的賠償保證。臨時禁令也可以是針對中介機構的,如果中介機構向第三方提供了某種服務,并且第三方正在利用這種服務侵犯某種知識產權,也可以要求發放臨時禁令。由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并且此類服務被第三方用于侵犯版權或相關權利的規定在歐盟指令2001/29/EC中有明確的規定。
(b)為了防止懷疑侵犯了某種知識產權的產品進入商業領域或在商業渠道中流通,命令沒收或上繳侵權產品。
在法國、德國、英國等一些國家,要求發放禁令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即使是在展會期間也可以取得禁令。而在另外一些國家情況則不盡相同,如意大利,禁令只能在展會之前取得。
歐盟的保護機制
展會促使知識產權保護協調體系的建立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展會的組織者和參展商,已經意識到對知識產權相關問題進行具體管理的必要性。
參閱由國際展覽業協會(UFI)在2008年2月編寫的《展會知識產權的保護建議》,建議中明確提出展會組織者對以下行為做出保證:
1.在展會開始之前,組織者應該通過如下方式為參展商提供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資料:與登記/參展表一起發出的特別手冊、組織方的網站、參展商手冊或展會的通用條款。這些資料應該包含對參展商提出的建議,如:
參展商應該在貿易展會開始前保護并注冊商標、專利或外觀設計,以取得有效的權利(展覽可能破壞新穎性)并能夠利用所有形式的法律保護,不論是平時還是在展覽期間。
為此,強烈建議向專利和商標專業律師咨詢關于專利的注冊方案、要求、手續及保護方面的相關知識,并獲得相關建議。
展會組織公司的知識產權負責人的具體聯系方式,當地/國家知識產權組織、海關當局和專利及商標律師的聯系方式均應該提供給參展商。
在展覽之前,如果參展商認為另外一個參展商會侵犯他的權利,就應該向海關當局提出申請,海關因此可以阻止涉嫌侵權的商品的交付,對貨物進行調查、采樣并銷毀侵權假冒品。
參展商應該隨身攜帶其專利權或商標權注冊的初始文件或授權副本,防止展覽期間可能出現的侵權。這種文件也包括任何已經做出的針對某個參加展會的侵犯專利權產品的判決。
2.另外,為了幫助參展商解決在展會期間出現的知識產權投訴或侵權,組織者應該提供當地愿意為希望通過法律程序起訴某個被指控的侵權者的參展商提供代理服務的律師名單。
3.組織者在展會期間應該提供現場專家或電話在線專家(知識產權律師、海關當局),以便在展會期間向那些受知識產權侵權影響的個人提供法律建議、識別假冒品。
4.組織者應該能夠提供中立的仲裁、仲裁員或法官,以幫助確定在展會期間是否有違反知識產權的行為或幫助解決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糾紛。
5.組織者應該提供翻譯,以便外國參展商發生糾紛時幫助進行溝通。
6.如果適當并且可能的話,組織者應該提供現場辦公室,特殊服務點或接待處來應對在整個展會期間可能出現的任何知識產權要求或投訴。
7.為了保護參展商的產品在展會期間不被假冒,或者保護參展商的知識產權在展會期間不被侵犯,鼓勵參展商提供他們的產品或服務受知識產權保護的證明。
法國、德國、西班牙等歐盟成員國,不禁止也不特別支持展會上進行知識產權執法。其他的一些歐盟成員國(如意大利)考慮到要保持博覽會的“避風港”地位,在展會期間不會授權進行民事執法沒收展品。只有非常極端的情況下刑事機構才會干預,而刑事機構是唯一有權沒收侵權商品的機構。
展會前準備:保護知識產權的方法要點
與展會組織者進行聯系,了解他們是否對參展商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提供監管服務,以及這一工作機制如何運作。
確保在展會舉辦國家擁有合法有效的且已經注冊的知識產權。
確保你擁有的知識產權沒有與一項先行注冊了的知識產權相沖突,總體來說,確保你擁有的知識產權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為做到這一點,你可以利用免費數據庫做一些檢索。
攜帶能夠證明你的知識產權有效性的證書或文件。
攜帶其它可以證明你的知識產權也曾受到侵害的文件(例如,法院針對競爭者的判決,或對其它競爭者或侵權者的書面警告文件)。
聘請一名知識產權律師,以防止任何爭議的產生。
建議參展商明確指出其參展產品或服務受知識產權法保護。
如果參展商得知競爭者將在展會上展出參展商享有知識產權的仿冒品,請與海關當局聯系,以阻止被控侵權產品入境。
由于專利的復雜性,將專利可能涉及的現有技術交由該領域的專家進行研究。
確保不要忽略復雜產品任何一方面:例如在高科技產品中,如果你不擁有高科技產品的內部零部件的知識產權,那么必須確保這些內部零部件的生產已經得到相關知識產權人的授權使用(對于實用新型和商標,上述問題同樣必須加以考慮)。
時刻考慮著作權和不公平競爭事宜。
如有疑問,請與專業律所的知識產權顧問聯系,就東道國的適用法律事先咨詢。建議避免出現疏忽問題,從而導致貨物因被控侵權而扣押,或展位被關閉。在許多情況下,展位會被立即關閉,參展公司的名字以及被關閉的理由都將向社會公開,毫無疑問這會對公司的盈利和信譽產生消極影響。
資料來源:商務部條法司、中國-歐盟知識產權項目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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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2-05-16 閱讀:92次分享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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