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香港虛擬貨幣服務提供商發牌制度
2022年10月31日,香港特區政府發表了有關虛擬資產在港發展的政策宣言,為訂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發牌制度展開工作及落實監管框架,以迎接由全球虛擬資產急速發展所帶來的金融創新和科技發展。本文的目的在于幫助業界了解香港特區政府即將實施的新型金融類牌照-虛擬貨幣服務提供者的發牌制度。
背景
香港特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于2022年2月7日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就《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簡稱《草案》) 進行開場發言 ,標志了《草案》 已經進入了立法的最后沖刺階段。以目前香港立法會的政治生態,市場普遍認為《草案》應該可以在本年度內獲得通過。
《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落實打擊以清洗黑錢為目的之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簡稱特別組織)(一個具備重要影響力以制定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國際標準的跨政府組織,成員包括全球39個主要經濟體,中國內地和中國香港均為其成員),在2019年對中國香港提出的兩項重要建議,要求將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和貴重金屬及寶石交易商列入打擊洗錢的監管范圍。
香港特區政府在2020年11月3日至2021年1月21日之間就《草案》進行了公眾咨詢,并在2021年5月發表咨詢總結。《草案》于2022年6月24日刊登在憲報,并于2022年7月6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
為促進香港虛擬資產行業的蓬勃發展及與業界領袖交流意見,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在2022年8月15日舉行閉門會議就《草案》向行業領袖講解背后所考慮的主要因素。立法會目前正在審議草案,希望草案能盡快獲得通過,使修訂條例能于2023年生效。
2022年10月31日,香港特區政府發表了有關虛擬資產在港發展的政策宣言,為訂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發牌制度展開工作及落實監管框架,以迎接由全球虛擬資產急速發展所帶來的金融創新和科技發展。在新的監管制度下,虛擬資產交易所將與現時傳統金融機構沒有分別,都須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和保護投資者方面的規定,政府認為此舉將有助于提升持牌虛擬資產交易的信力,吸引更多香港投資者。
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指出,香港特區政府已表明與全球虛擬資產業界一同探索金融創新的承擔和決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分布式分類賬技術(DLT)和Web 3.0有潛力成為金融和商業界的未來,在適當監管下預期可以提升效率和透明度,致力促進在整個虛擬資產價值鏈上的金融服務可持續發展。
截至2022年11月21日,全球加密貨幣總市值已經達到5.78萬億人民幣,盡管坐擁如此龐大的市值,加密貨幣可匿名交易和無需通過受監管的交易所進行中央結算,因此全球主要經濟體的政府當局均留意到加密貨幣交易所帶來的重大的反洗錢挑戰和隱患,以及投資者的權益保護、網絡安全、市場操縱、詐騙等衍生監管問題。而各個司法管轄區對加密貨幣的取態也截然不同,有完全禁止型的,比如中國內地;有列入監管型的,比如北美、歐洲、亞洲的新加坡和中國香港。
監管機構
虛擬貨幣服務提供者將由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簡稱香港證監會)根據《草案》進行發牌和監管。
何謂虛擬資產?
《草案》將虛擬資產界定為以數碼形式表達、計算或儲存價值的資產單位,其功能(或預定功能)是作為公眾接受的交易媒介,可作貨物或服務付款、清償債項或投資用途,以及可透過電子方式轉移、儲存或買賣。由此可見,虛擬資產的定義比較廣泛,香港特區政府有意通過廣泛的定義盡可能覆蓋到所有的虛擬資產,比如比特幣等。同時,為避免雙重監管,香港特區政府將法定數碼貨幣(包括中央銀行發行的數碼貨幣),以及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規管的金融資產(例如證券和認可結構性產品)排除在定義之外。由于特別組織無意把不可轉移、交易或互換的封閉式、有限用途產品(例如飛行里數、信用卡獎賞和游戲代幣)納入規管,香港特區政府也不會把這些產品納入虛擬資產的定義內。《草案》的目標是將虛擬貨幣的交易所列入監管,以獨立業務模式在香港運作的虛擬貨幣付款系統或托管服務的公司尚未列入《草案》的監管范圍。
申請牌照的資格要求
與香港證監會現行有效的發牌制度的發牌理念一致,申請人需符合適當人選的申請資格。我們相信屆時香港證監會會為此類牌照單獨發布適當人選的具體指引。
《草案》明確申請人必須是一間根據香港法律注冊成立的并在香港有固定營業地點的公司,或者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注冊的在海外注冊成立的公司。根據我們的經驗,香港注冊成立的公司一般比海外注冊成立的公司更容易獲取監管的牌照批準。而本次《草案》也明確必須在香港擁有固定的營業地點,意味著申請人無法通過掛靠秘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或律師事務所地址的方式申請牌照。
同時,與現行有效的發牌制度一致,申請人必須至少配備兩名負責人員,負責確保持牌人日后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和其他規管要求,并就持牌人違反或未有遵守規定事宜負上個人責任。與《證券及期貨條例》對持牌法團所作的規定一樣,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所有執行董事必須是經香港證監會批準的負責人員。
主要的監管要求
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除需要符合打擊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要求外,持牌人應該擁有充分的能力和知識妥善經營虛擬資產業務,以減低因系統故障、保安漏洞或市場操控對投資者造成的風險。這里面涉及持牌人必須建立一套系統的合規制度和體系,并對其有相對應的資源投入,包括人力和硬件。
同時,持牌人也會受限于以下的發牌條件:
(a)只限專業投資者: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在初期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專業投資者包括機構專業投資者、法團專業投資者和個人專業投資者。機構專業投資者是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第1條「專業投資者」定義中的第(a)至(i)所指的人士,如認可交易所、認可結算所、中介人、認可財務機構、獲授權的保險人、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注冊的強積金計劃、職業退休計劃、政府等。法團專業投資者是指《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第4、6及7條所指的信托法團、法團或合伙。根據規則,信托法團需要持有港幣4000萬(或等值外幣)以上的總資產; 法團或合伙需要持有港幣 800萬(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投資組合,或港幣4000萬(或等值外幣)以上的總資產。個人專業投資者是指《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第5條所指的個人,并持有港幣800萬(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投資組合,如現金、存款及《證券及期貨條例》所定義的證券。
(b)財政能力: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應有足夠財政能力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包括合乎視乎業務性質所訂立的已繳款股本及流動資產要求。
(c)知識和經驗: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及其有聯系實體須有良好的企業管治架構,其職員亦須具備所需的知識和經驗,以便有效履行職責。
(d)業務穩健程度: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及其有聯系實體應以穩健的營運模式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并確保不會損害客戶和公眾利益。
(e)風險管理: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須制訂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以減低受規管的虛擬資產活動所產生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網絡安全風險和其他風險。有關政策和程序須與業務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相稱。
(f)分隔和管理客戶資產: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須把客戶資產存放于有聯系實體即與該提供者有權關系的獨立企業實體,借此將有關資產分隔。持牌人亦須 落 實 適當的政策和管治程序,妥善管理和保管客戶資產(包括虛擬資產)。
(g)虛擬資產的掛牌和交易政策: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須就在其平臺上的虛擬資產掛牌和交易安排,落實和執行妥善的政策。持牌人容許虛擬資產在其交易所掛牌交易前,亦須就有關虛擬資產進行一切合理的盡職審查。
(h)財務匯報及披露: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及其有聯系實體須遵守指明的審計及披露規定,并公布經審計的賬目。
(i)預防市場操控及違規活動: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須制定和實施監控政策及措施,監察在其平臺上的交易活動,以識別、預防和報告涉嫌市場操控或違規的交易活動。
(j)預防利益沖突:為避免利益沖突,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及其有聯系實體不可從事坐盤交易。此外,持牌人及其有聯系實體須在企業架構內不同職能之間建立適當的防火墻,以免產生利益沖突;亦須訂立政策,以消除、避免、管理或披露雇員因進行虛擬資產交易而產生的實質或潛在利益沖突。
以上的牌照條件并非新生事物,全部來源于香港證監會現行的監管政策。
投資者保護
為保護零售投資者及保留空間予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將來擴充服務范圍,證監會有可能于發牌制度生效初期,要求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只可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或以此項要求作為發牌條件。
《草案》更列出證監會可對牌照施加的各項監管,例如風險管理政策、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政策、財務匯報及披露、虛擬資產被納入及交易政策和網絡安全等要求,作為考慮牌照申請人的公司及管理架構和業務穩健程度。
豁免與限制
目前有少數的虛擬貨幣交易所已經獲得香港證監會在自愿發牌制度下所發出的第7類牌照,這一類持牌人并不會獲得《草案》的豁免免于申請虛擬貨幣提供者牌照。與此同時,他們會繼續受《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的監管。由于《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 的監管機構同樣是香港證監會。我們也歡迎香港證監會將來就如何處理和監管同時持有這兩類牌照的持牌人出臺更多的指引。
《草案》提供了一個180天(半年)的過渡期限給虛擬資產交易所在發牌制度正式實施后申請牌照。因此,我們建議在港營運的虛擬資產交易所應該早做準備。
作者:
王禮鵬 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愛爾蘭、新西蘭、澳大利亞以及英格蘭與威爾士等多國執業律師;
吳新茹 香港恒生大學管理學系講師,澳大利亞執業律師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 不代表百利來立場
最后更新時間:2022-11-30 閱讀:133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