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比對與技術抗辯(專利行政保護典例二)
國家知識產權局4月25日舉行開放日活動,發布2022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典型案例共30件。其中:
專利行政保護案例10件。案例涵蓋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類專利,涉及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假冒專利查處等案件類型;覆蓋藥品、食品、環保、建材、家具等重點領域。
案例三
廣東省中山市知識產權局處理“銅線輔助固定夾”系列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中山某公司是名稱為“一種 T2 繞線的銅線輔助固定夾”,專利號為 ZL201710330407.4等的 10 件發明專利的專利權人,上述 10 件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均合法有效。
被請求人系請求人原員工,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得請求人產品圖紙,并制造、銷售的“全自動繞線機”侵犯其 10 件發明專利權與商業秘密,于 2022年 5 月 17日向中山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并同時向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提出商業秘密侵權投訴。
中山市知識產權局于2022年5月17日對10件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請求同時立案,并于立案當日與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聯合進行現場調查。現場調查中,中山市知識產權局辦案人員初步判定被控侵權產品涉嫌侵犯涉案發明專利權,被請求人未作不侵權抗辯。經協商,雙方當事人同意通過調解方式處理該案。
2022 年 5 月 23 日,在中山市知識產權局主持下,雙方迅速就全部案件達成和解,并簽訂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協議書,約定被請求人賠償請求人 160 萬元,并不再實施侵犯請求人專利權行為。
【專家點評】
該案系構建便捷高效、銜接順暢的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機制的有力嘗試,對于發揮行政裁決高效便民的優勢,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具有示范效應。該案具有如下典型意義:一是建立了多部門協同聯動配合的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針對請求人提出的兩項獨立知識產權處理請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迅速與公安部門展開執法聯動,達到了快速制止侵權、有效保護創新的目的。二是嚴格執法手段、創新辦案方式,確保專利侵權執法透明公正。辦案部門在案件處理的各個環節既遵守規程又創新辦案機制,有效維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三是程序正當,案結事了。保障當事人訴權,取得了當事人獲賠 160萬元的突出效果,并促成雙方形成合作關系,對于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具有重大意義。(廣東金融學院教授 安雪梅)
案例四
江蘇省知識產權局處理“具有推板導向滑動功能的電池材料高效燒結爐”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蘇州匯科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是名稱為“具有推板導向滑動功能的電池材料高效燒結爐”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 ZL201620358253.0。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
請求人稱,被請求人無錫中工熱控科技有限公司從其公司挖走骨干技術人員,生產與其涉案專利技術相同的推板爐產品并銷售給其客戶,嚴重侵犯其合法權益,對其造成重大損失。被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的涉案產品與請求人的涉案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存在根本區別,沒有侵犯涉案專利權。
2019 年 7 月 22 日,江蘇省知識產權局依法予以立案。江蘇省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其在現場調查中查獲的涉嫌侵權的推板爐半成品、現場導軌、耐火磚結構和編號均與爐襯總圖相一致,根據現場查獲的爐襯總圖,涉案產品的技術特征完全覆蓋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的所有技術特征。2019年 9 月 30日,江蘇省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認定涉案產品構成對涉案專利的侵權,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對涉案專利權的侵權行為,被請求人已經制造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投放市場等。
被請求人不服該行政裁決,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 12月 1日作出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被請求人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4月 18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專家點評】
該案的典型意義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當被控侵權產品為大中型設備且沒有完成整套設備組裝時如何進行專利侵權比對。該案專利執法人員采取現場調查取證方式,全面收集固定與被控產品相關的所有證據材料,準確運用證據規則和法律推定規則,作出侵權判定,這一做法體現了行政裁決的專業性。二是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程序中,被請求人未提出現有技術抗辯,在行政訴訟程序中提出現有技術抗辯是否屬于司法審查范圍。最高人民法院在該案終審判決中明確指出,專利侵權糾紛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未提出現有技術抗辯,而在行政訴訟程序中提出現有技術抗辯,不屬于人民法院對被訴行政決定合法性審查的范圍。(江蘇省知識產權保護與發展研究院副院長 姚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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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3-05-16 閱讀:134次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