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注冊且經使用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進行延續性、防御性注冊,不屬于惡意注冊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對現有商標的延續和防御性注冊不屬于《商標法》第四條所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 的情形。
第四條的立法意圖在于規制“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囤積注冊等行為和增強注冊申請人的使用義務。
第四條在適用過程中不應矯枉過正,傷及具有真實使用意圖和合理使用商標需求但申請的絕對數量較大的市場主體。
申請人累計申請商標的數量只是一個參照標準,而非絕對的構成“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申請的判斷的因素。當申請人已經有合法的在先注冊且該商標經過使用一定的影響的情況下,在與其現有商標的商品相同/類似的商品上申請與現有商標主要顯著部分相同/近似的商標,屬于對現有商標的延續性和防御性注冊,不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注冊商標的情形。
該判決有助于完善相關司法實踐中《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的例外情況的適用條件,規范該法條的適用。
案例詳情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2)京73行初15009號
原告:愛美客技術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科技園區白浮泉路10號北控科技大廈4層416B室。
法定代表人:簡軍,董事長。(未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春花,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艾琳,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到庭)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局長。(未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林,該局審查員。(未到庭)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玉婷,該局審查員。(到庭)
案由: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被訴決定:商評字[2022]第163560號關于第57876806號“嗨體御肌”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22年5月23日
本院受理時間:2022年9月20日
開庭審理時間:2022年11月17日
被告以原告在短期內申請注冊了大量商標為由,認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所指的情形,作出被訴決定,決定訴爭商標予以駁回。
原告訴稱: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作出程序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判令原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原告
2.申請號:57876806
3.申請日期:2021年7月21日
4.標識:嗨體御肌
5.指定使用商品(第5類):養細菌用介質;醫藥制劑;隱形眼鏡用溶液;醫用放射性物質;醫用氣體;人用藥;消毒劑;醫用營養品;空氣凈化制劑;獸醫用藥;滅微生物劑;醫用填料;消毒紙巾;牙用光潔劑;寵物尿布;可注射的皮膚填充物
二、其他事實
本案訴訟過程中,被告向本院提交訴爭商標檔案、原告在評審程序中提交的申請材料復印件等證據。
被告稱原告在大量商品和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了 531件不同商標。
原告提交的證據顯示,原告經營圍繞美容行業主要在“注射用透明質酸鈉復合溶液”商品上使用“嗨體”商標,經過使用具有一定的影響。
上述事實,有被告證據和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本院認為,盡管原告申請注冊了500多枚商標,但原告經營圍繞美容行業主要在“注射用透明質酸鈉復合溶液”商品上使用“嗨體”商標,經過使用具有一定的影響。本案訴爭商標在“可注冊的皮膚填充物;醫藥制劑”等商品上注冊,且標志主體部分包含“嗨體”,“御肌”也是對美容行業的常用描述性詞語,屬于對現有商標的延續和防御性注冊。因此,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的注冊是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的情形。被訴決定認定有誤。
因此,原告訴訟請求成立。被訴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鑒于本案依據了原告在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不再判決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二)款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一、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商評字[2022]第163560 號關于第57876806號“嗨體御肌”商標駁回復審決定;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原告愛美客技術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陳棟
人民陪審員 劉維
人民陪審員 李亞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菅蓓蕾
書記 員 金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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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3-07-18 閱讀:172次分享本文